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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须知|注册香港公司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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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28 阅读:
注册香港公司虽然很简单,但是注册过程中有许多细节需注意。香港公司注册须知以下几点:

参考法规:
任何人士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或为任何外资分公司在港注册,均须受「公司条例」监管。

公司取名备选:
在成立一间有限公司前,您必须为它构思一个名称。若该名称早已被别人采用,并登记在公司注册处的名录内,您便需另作他选。建议准备多个公司名称以备查册。

商业登记:
任何人士经营新业务或分公司,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登记。

委托代理: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登记时须提交一份由东主及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亦应列明代理人的个人资料。

设置分公司:
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分行名称无须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结尾。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没有注册证书,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

慎用字眼: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举例如下:
 
(1) 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 (“Bank”)一词,即属违法。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联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
 
(3) 除《专业会计师条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