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最近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由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并且同时废止2007年3月1日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以下货物收发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并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有关进出口环节税项。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 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 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 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须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须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