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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条件最新规定:创业板主板上市最低市值门槛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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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2 阅读:
据悉,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以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并清楚区分创业板与主板两个板块的上市发行人。主要修订包括上调上市申请人预期市值及现金流规定、延长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后的禁售期等。

具体看来,“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创业板将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而主板在修订上市要求后,会继续维持其市场定位,让符合最高上市规定的大型公司上市。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包括:

●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元增至1.5亿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

●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元增至5亿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元增至1.25亿元;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元;

●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及

●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

此外,审批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权力将由上市科转交至上市委员会,收回审批权的时间为2018 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咨询有结果后,或适当的较早日期。

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实施及过渡安排方面,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由于现时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在创业板上市时,可能是视之作为转往主板的“踏脚石”,为减低创业板改革对这些发行人的影响,创业板转板申请人(合资格发行人)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的宽限期内,依循较创业板转板规定宽松的过渡安排申请转板。